《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条件:

1、  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2、  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

3、  再婚夫妻双方合计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二、申请材料:

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医学出生证明》或《收养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夫妻合影2寸彩色照片二张,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等。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到村(社区)代办窗口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和村(社区)委员会签字盖章后,报男女双方各自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 审核决定:自收到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书面决定告知书。

(三)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执一份。单亲申请办理的,只发给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 补办: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因证件遗失、毁损等原因,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补证。

(五)收回和注销:1、经批准再生育的;2、违反法律法规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

1、城乡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每人每年6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享受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

2、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随工资发放,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