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申报条件及办理程序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  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  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二、成都市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本人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户籍在本市,户籍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

2、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独生子女证》);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4、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人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是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夫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四、扶助标准:

奖励扶助的标准为每人每年960元;特别扶助标准:1、伤残:每人每年3360元;2、死亡;每人每年4200元。

五、申报方式及材料:

实行常年申报受理,每年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当年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申报、年审的截止时间,实行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申报人及配偶、子女的机打《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丧偶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批准再生育的证明材料、第二代三级以上《残疾证》、子女死亡的证明材料、本人2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等。

六、申报程序:

申报人带上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计生服务窗口进行申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立即受理,乡镇及时开展入户调查、复核并公示7个工作日,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

七、审批:

县人口计生局从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应及时讨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