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程序

一、登记对象
网络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对象是双方或者一方为流动人口的已婚育龄夫妇,符合现居住地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条件。
二、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女方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流动已婚育龄夫妻需当面提交申请,并出示双方或一方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一月以上的居住证明或与现居住地一致的《居住证》。
三、 登记流程
1、 对提供材料齐全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由现居住地按规定核实无误后现场办结,发放《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2、 对提供材料不齐全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按照现居住地受理、户籍地核查、登记办理的流程进行办理。
(1)、现居住地受理: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当事人材料7个工作日内,将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申请承诺书的电子图片档案上传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系统,分别向男、女双方户籍地发送信息和《核查函》。
(2)、户籍地核查:户籍地接收到现居住地发出的《核查函》后,及时进行核实,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通过系统将《核查复函》向现居住地反馈。若核查人员婚育情况无法核实的,户籍地也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被核查人员流出前在本地已掌握的婚育情况或其它相关情况,通过发送《核查复函》向现居住地反馈。
(3)、登记办理:现居住地收到户籍地《核查复函》,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要及时办理,并发放《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经户籍地核查、反馈,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居住地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办理通知书。经户籍地核查、反馈,流动人口已流出多年,户籍地不能核实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的,现居住地可根据当事人承诺,向育龄夫妻发放《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妻凭《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可享受现居住地人口计生机构提供的服务,省内的育龄夫妻凭此证明回户籍所在地换发《生育服务证》。